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张**、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陶*支付张**、韩*828500元;本案上诉费由张**、韩*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明显欠妥,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纠正。双方当事人对《外汇投资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协议中约定的张**委托陶*进行的是外汇和黄金理财操盘交易行为亦无异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外汇投资协议,实为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显欠妥。张**、韩*分别与陶*签订了六份《外汇投资协议》,该协议无论从名称还是*******容,均明确载明了张**、韩*委托陶*进行的是外汇和黄金理财操盘的交易行为,而该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本文书还有4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