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宁安市信用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申请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1.周**于1986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宁安市信用社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而是继续在宁安市信用社工作,接受宁安市信用社的日常工作管理,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没有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宁安市信用社未为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周**继续为宁安市信用社工作,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一、二审判决按劳务关系处理是错误的。2.宁安市信用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