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志市泷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志市泷威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129664.73元(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879664.73元,起诉期间被告又偿还了原告工程款750000元)及利息1182381.9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嗣后利息以2129664.7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违约金1793966.4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建被告建设的泷威商贸有限公司1#、2#综合楼,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了《建设...(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