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6月10日9时35分许,上诉人早翁在缅甸毒贩的安排下到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璐璐宾馆103号房间查看毒资时被梁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与此同时,禁毒民警在畹町开发区国防路附近查获本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2440克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本案抓获被告人早翁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42440克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42440克、毒品包装物编织袋3个、黑色vivo手机2部已依法扣押。
3.称量、取样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片剂3大袋,经分为6秤称量,净重共计42440克。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鉴定结果告...(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