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宁县健商堂枸杞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雍**、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宁县健商堂枸杞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13万元及利息9.4574万元(自2014年5月5日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按照月利率2.4%计算,之后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雍**系原告合作社社员。2012年7月,被告雍**因生产经营,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宁县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不能偿还。2...(本文书还有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