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张**等190人因与被申请人元氏县化肥厂、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1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张**等190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梁**、张**等190人与元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元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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