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人太原铁路局、申请执行人国泰环保公司对涉案朔州市怀仁县毛皂镇新铺村的铁路专用线及站台**房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属于被执行人津生煤业公司所有的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津生煤业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因其不主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114号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涉案铁路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在本案起诉阶段的2014年1月就已被太原中院进行了诉讼保全,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也送达给被执行人津生煤业公司和协助执行人太原铁路局。太原中院作为本案执行法院,按法律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津生煤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在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告知被执行人,涉案铁路专用线及附属设施经司法程序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在两次流拍后,根据法律规定进入以物抵债程序,太原中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5)并执字第393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津生煤业...(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