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公司辩称,1、对本起事故造成无名男死亡及原告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预交到裕安区法院的50000元标的款不属于法定的赔偿款,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9时27分左右,姚家东驾皖n×××××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x0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x007线54km+500m处,刮撞行人无名男,造成无名男受伤、车辆受损,后无名男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家东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