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鑫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晓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鑫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鑫诉称,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代鑫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沈萍菁沿国际贸易城展示中心东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边,有张**驾驶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到此左转二车相撞,代鑫受伤,二车受损。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代鑫、张**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沈萍菁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导致代鑫多处骨折,并立即送往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使原告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对以后的生活亦产生巨大的影响。根据我...(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