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2016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3日12时14分许,李**驾驶云d1****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搭乘简某甲从石林往昆明方向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k2060+700m处路段时,因所驾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移动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于右侧行车道内,故障发生后李**未报警、未设置警告标志便在车上等候朋友前来施救。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堵某某...(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