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刘*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某3、张某4,被告刘*之委托代理人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张某2诉称,二原告与张某3、张某4系姐妹关系,与刘*系继母女关系。原告父母生前在南高营村××街(××)有房屋一处,母亲1991年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父亲张**1994年与被告刘*再婚,张**于2003年12月8日去世,亦未进行遗产分割。之后刘*一直在上述房屋居*,2006年被告张某3对该房屋进行翻盖,刘*到张某3所有的房屋处(位于东升中路宁云里)居*。现以上两处房屋均已拆迁,二原告找到被告主张拆迁权利时,发现三被告将调换后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分割依据是张**2003年11月29日的生前留言,该留言写明“……如今后大...(本文书还有3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