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马**、被告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在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把土地交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汝州市米庙镇(原尚庄乡)马窑村2组人,按照村里统一分配方案,原告家庭分得责任田,其中在米郭路××村路段大路南北各有一块,该两块地共约4亩。原告常年在外地打工,直到前不久才得知,大约在2006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和原告丈夫马**口头约定,将米郭路南责任田中一部分面积约0.3亩土地转让给被告。该转让土地四至为东至马连渠房边,西至尚劲松房边,南至米郭路,北至马窑二组地界。但是被告在该转让土地上建了房屋,改变了耕地用途。目前...(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