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福建省生态产业协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省生态产业协会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均在福州市闽侯县,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告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的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本文书还有3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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