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铜川市新***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铜川市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铜川市新***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适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错误的,应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申请人上诉状所列举的事实与理由、案卷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草率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2、一审法院裁定业主没有授权给业主委员会而驳回起诉。本案焦点***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无起诉权,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一方显失公平,应予以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铜川市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是上位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下位...(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