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诉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宇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起诉称:2013年9月28日晚,原告在路边边打电话边走,被告无故手持菜刀上前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入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共住院九天,出院时医院建议休养一个月。2013年10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本案事故起因是二个月前,被告亲戚在原告处购买物品送给被告,被告认为货物太多要求退货,双方因为退货金额有出入发生扭打,但是该事故已经相关部门处理完毕。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产生损失,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7429.1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陶**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行政处罚...(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