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贺**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贺**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到被告处。2009年11月15日中午11时左右,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摔伤,后原告住进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足第一楔骨骨折,由于治疗费用较高,而被告又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原告先后被迫转到华佗中医院及其他诊所治疗。原告因无钱治疗,故原告认为自己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伤害,被告就应承担原告受伤的医疗等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