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沈阳五爱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摊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05年5月14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11月23日以该案属于涉外案件为由,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由民二庭审判员白云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韩*、王*鹏共同组成合议庭,由韩*主审,于2006年12月11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赵*、党**,被告沈阳五爱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于1995年8月7日,通过沈阳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和公司)在韩*的代理商韩*汉碧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五爱市场服装城经营单元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向汉碧公司交纳了47897000元韩币,当时折合61984。83美元。1996年9月9日,怡和公司将五爱市场改扩建工程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通知原告称:必须与其重新签订合同,重新确立店铺位置和编号。原、被告于1997年9月11日签订了《五爱市场服装城店铺供给契约书》。原告向被告购买4a031、4a032两个店铺。后因被告工程未按时完工,且汉碧公司与被告发生代理费支付问题纠纷。1998年5月27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并公证了《五爱市场服装城店铺供给契约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被告确认原告交给被告美元61530.25元(与实际支付时少454。58美元);2、原告除向被告交纳4a031店铺总价款42638.50美元外还多交14829。14美元,以补偿被告的亏损;3、原告只购买一个店铺4a031。签订补充协议时,原告又向被告交付经营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领到4a031号店铺钥匙。4a032号店铺于2000年4月27日由被告卖给秦*梅。现原告主张被告给原告开具正式发票,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必备手续,返还原告多收的4062。61美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
被告沈阳五爱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爱公司)辩称:1、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4a031店铺的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与怡和公司签订的《五爱市场服装城经营单元买卖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本文书还有8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