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曹**、王**、曹**与被告王**、赵**、曹**、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号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四被告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暂计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6日,因商议危房改造事宜,曹**叫曹*山中午去他家,曹**说让曹*山拿两千块钱就给他办成危房改造的事,到时候能补助一万多。曹*山过去后,王**、赵**、曹**都在,因四被告叫曹*山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四被告一直劝曹*山喝酒,曹*山平时酒量不大,最近也戒酒了半个多月,但因四被告是乡领导干部,所以,...(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