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桂**、被告上海联纵快递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第三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人民币392,485.20元、住院用品费498.30元、住院伙食费1,36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9,280元、误工费28,583元、残疾赔偿金232,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9,026元、交通费1,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