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993.19元、支付截止2016年8月18日的透支利息20,662.23元及滞纳金22,053.3元,合计人民币243,708.72元;2、判令被告李**支付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滞纳金等,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于2010年10月8日与原告签订《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并领取卡号为40×××49的信用卡。...(本文书还有2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