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640.33元、支付截止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7,706.27元及滞纳金、罚息为3,571.71元,合计人民币31,918.31元;2、判令被告余**支付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余**于2014年7月26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1.5万元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经原告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长城...(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