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2016)冀08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承德中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李**、承德市盛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卓越公司、案外人李**于2015年9月10日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组成合议庭并举行了听证会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承中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李**和卓越公司的异议。李**、卓越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请复议,我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冀执复86号执行裁定,撤销承德中院(2015)承中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
承德中院审查查明:2011年9月21日,盛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借用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的资质并以其名义与卓越公司签订了承德盛城名家9、10号住宅楼的《盛城名家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盛坤公司与承德市京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模板租赁合...(本文书还有4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