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
再审申请人张*、张**、河北秉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张**、河北秉城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张**、河北秉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张*、张**对其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或驳回李**对张*、张**的起诉;3、诉讼费用由李**承担。
张*、张**、河北秉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张**作为河北秉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名义代表和第三方签订借款协议,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目的为了公司利益属于职务行为,没有利用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河北秉城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张**的银行账号*******,但该款项用于河北秉城投资有限...(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