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富尔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杨**及该局委托代理人毛**,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4年10月21日,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向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鲁房他证00003608号房屋他项权证。原告请求注销该房屋他项权证。
原告鲁山县富尔康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到被告处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协议,约定原告(甲方)向第三人(乙方)借贷2000万元,乙方同意甲方以房地产作抵押物;时间自2014年10月21日起到2017年10月21日止。被告以此给第三人颁发了鲁房他证0...(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