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西峡县盛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奇宇公司与盛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的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盛超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判决规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奇宇公司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账户汇款人民币266.***.00元,后又向该院执行机构索要重复给付的执行款,未果,遂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异议申请。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唐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的给付内容,并以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给付内容属重复给付为由,要求退还所转账的款项。另查明,2014年申请执行人业务员余节全曾介绍徐建到异议人处,称以后公司业务由徐建负责,唐山路南区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