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穆**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秦*岛白云泉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穆**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调解书系本案执行依据。
执行部门在执行秦*岛白云泉矿业有限公司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唐执一字第3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秦*岛白云泉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秦*岛市抚宁县驻操营镇庄河村采矿权(证号*****************014795)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价格评估。二、将被执行人秦*岛白云泉矿业有限公司厂房(未竣工)、变压器、生产设备及办公用房十一间进行价格评估。后本院委托迁安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秦*岛白云泉矿业公司厂房(未竣工)、变压器、生产设备及办公用房十一间的价格进行评估,并于次日送达给秦*岛白云泉矿...(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