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覃建川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战略公司)、施*、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信用联社)、广西链家家庭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桂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覃建川的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战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彭*、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黄**、梁**到庭参加诉讼。链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疑难,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覃建川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出现严重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其与战略公司签订,故只能由战略公司承担责任,信用联社与施*不承担责任,该认定是错误的。信用联社委托施*、战略公司销售标的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文书还有4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