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7时10分,被告人柴某1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沿柳*高速(g3011)下行线敦煌至瓜州方向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132km+100m处,车辆驶出路外翻倾,造成乘车人吴*2死亡,朱*2、朱*3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柴某1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柴某1委托他人报警,先行支付被害人亲属吴*1、朱*1经济损失14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1、朱*1与被告人柴某1达成赔偿协议,柴某1赔偿吴*1、朱*1经济损失29万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柴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柴某1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酒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沙洲高速公路大队酒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柴某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