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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与上海碧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沪0107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4
  •  
  • 【案例概要】

    被告上海碧雯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有原件的都认可真实性,没有原件的无法核实真实性;被告的超市面积在300平方米左右,由于进货时间距今较长,相应的单据已丢失,进货渠道无从获知;被告销售的葡萄酒上标注“白洋河”字样,“解百纳”是酒的品种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起标识作用的是“白洋河”字样,因此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的权利来源。

    2002年4月14日,案外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张裕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解百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4月13日。2012年4月27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2)36号《关于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张裕集团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本文书还有18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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