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诉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除一案,长子县人民政府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子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秦**、刘**,被上诉人任**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5日,长子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民广场及北大街改造指挥部与天成拆迁公司就长子县内居民点拆除工程施工事项签订《市民广场及北大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协议》。2016年5月1日上午,天成拆迁公司在进行拆除任**隔壁房屋的过程中,对任**的房屋造成损坏。另查明,2012年,任**对自有房屋进行拆旧翻新。2016年4月12日,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任**下达《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任**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属违法违章建筑,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2016年4月22日,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任**下达行政处罚决...(本文书还有3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