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45530元、评估费3500元、施救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183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7日00时30分,原告吴*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金裕大道路段时,因不慎操作,车辆碰撞到路边的绿化带上,导致原告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查,原告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车损险75910.40...(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