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没有查明黄**支出了多少医疗费。本案中医疗费是最大的支出,但是黄**仅提供了门诊费ll5.6元的发票,没有提供其他发票证实其总支出。一审认定朱*对于已经支付的11000元费用不要求一审法院处理是错误的,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求已经支付的l4200元予以扣除,而且还是在黄**扣除其报销新农合之后的基础上予以扣除。据此认定朱*应支付的赔偿款数额错误。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每天20—40元,伤残等级程度高的才能按40元一天计算,黄**是十级伤残,营养费按50元一...(本文书还有3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