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马日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71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日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马日嘎伙同他人在西昌市租赁了一辆川w×××××号的丰田越野车,共同驾乘该车前往昆明市运输毒品。后马日嘎在昆明市先后两次接取到毒品运到其入住的昆明市北市区永春泉洗浴中心藏匿。同年3月31日,民警在永春泉洗浴中心换衣柜前将马日嘎抓获,当场从其使用的8833号衣柜里的一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272克。后民警根据马日嘎的交代,从该洗浴中心...(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