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82年6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昆禄民族大酒店(以下简称“昆禄大酒店”)、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2017年1月20日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刘**),被上诉人昆禄大酒店的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昆禄大酒店、杨**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赵**与昆禄大酒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