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普正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普正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普正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万元;2、判令被告普正阳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17日,被告普正阳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本文书还有1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