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与同在武汉市蔡甸区甲建筑集团公司“乙”项目建筑工地务工的胡**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工地附近菜场内购买水果刀1把,返回工地准备报复胡**。胡**的儿子胡某丙回到工地听闻被告人胡某某与其父胡**发生争执后,便从工地上捡起1根钢管冲向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随手捡起1根钢管与胡某丙互殴,致胡某丙右大拇指粉碎性骨折,二人经他人劝解方才分开。随后,胡**准备将胡某丙送到医院治疗,当胡**、胡某丙走到工地门口时,被告人胡某某尾随而至,持刀将胡**腿部划伤后逃匿。
经鉴定,胡**主要损伤为双侧大腿疤痕累计总长度17cm,胡某丙主要损伤为右大拇指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亲属与胡**、胡某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胡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胡**、胡某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胡**、胡某丙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理。...(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