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华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三源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源公司)、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三源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华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日海南琼苑宾馆与被告林**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琼苑宾馆中餐厅**层约18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林**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含4个月的装修期)。在租赁期间,被告林**向原告来函,称被告三源源公司为其合作单位,被告三源源公司在其租赁的场地办公,租金由被告三源源公司代交。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林**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原告与被告林**达成了新的租赁协议,按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林**只租赁**楼约200平方米的场地,其他场地不再租赁。至此,林**原承租的**楼**楼及**楼的部分...(本文书还有4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