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行及其辩护人胡**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行在李*乡大郭庄行政村与其邻居吴*4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人吴*行用棍棒将吴*4打伤,后经郸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吴*4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吴*行与被害人吴*4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行赔偿了吴*4经济损失,吴*4表示对被告人吴*行表示谅解。
本院委托郸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行进行了社会调查评...(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