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和被告王**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原告给被告在铜山建房,被告王**与原告约定包工不包料,每平方180元,原告建房两层未浇顶,经**被告王**尚欠20000元,原告另垫资楼板、防水合计10000元,原告从被告王**处领取的**楼款项,实际上被告张**将该房包给被告王**,王**转包给原告,先被告之间相互扯皮,故起诉。
被告王**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已经按张**安排通过借支形式支付张**及张**父亲张...(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