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噜宝贝公司)与被告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噜宝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噜宝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无需支付马**工资64814元。事实与理由:马**于2013年4月入职呼噜宝贝公司,担任河南区域销售经理职务。入职以来,其均按时支付马**的月工资,但自2015年1月开始,马**怠于履行职务导致公司业绩不佳。2016年6月29日,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马**购买其股份,购买股份的款项为5万元,并由其直接从马**的工资里予以扣除,这5万元工资已经转为股权,其现虽未上市,但双方...(本文书还有1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