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段*驾驶蒙c******号红色尼桑牌小型汽车,沿阿拉善左旗s75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5公里加300米处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段光山、邢宏梅两人死亡,段*、多秀琴、段皓博三人受伤,一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段*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蒙c******号车辆信息、阿拉善...(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