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41000元;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富平县富昌路北段东侧东方壹***小区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从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东方壹***小区**...(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