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31日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方**赔偿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1694.5元(已扣除方**已支付的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日19时18分许,杨**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305省道往福清市高山镇门头村方向行驶,途经福清市××镇区街道门××村路段驶向路左,碰撞停靠路左的由方**停驶的无牌重型普通货车后部右侧,杨**遇况采取措施不及,两车发生碰撞,本起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杨**受伤的损害结果。2016年1月14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方**负...(本文书还有3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