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佘志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平、杨*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担任记录。原告任*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亦无偿还借款本金的诚意,四处躲避债务,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按本金30万元、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截至起诉之日止为2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