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诉陈**、安庆市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安庆市东恒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6月4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工程处、保险公司、东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诉称:2011年10月8日9时,被告陈**驾驶皖h******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宿复线11km+100米处倒车,未注意后方行人,将原告撞倒致使原告受伤。伤情经宿松县医院、安庆市立医院确诊:左肱骨下端、左桡骨下端骨折;左*毁损;左**下端、左骨踝骨折;牙齿松动等。事故责任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在宿松县医院抢救,同时转至安庆市立医院治疗,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2月9日第一次住院,期间发生医药费人民币106476.95元,被告安庆市公路工程处代为支付。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2年5月4日在安庆市立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2012年7月13日至...(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