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庆市鑫祥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城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3)观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祥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城东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姚**的委托代理人钱**,原审第三人吴**,原审第三人姚**的委托代理人金**、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1月23日城东公司与鑫祥瑞公司签订一份《昆山城东化工有限公司应收安庆市鑫祥瑞化工有限公司各项欠款明细》,该欠款明细单中载明:1、应收借款50000元,2、叔丁基苯货款719947.50元,3、姚**个人代付原料及设备款106771元,4、姚**个人代付废弃吸收塔款22000元,合计898718.50元。城东公司与鑫祥瑞在欠款明细单上加盖公章,第...(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