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冶集团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冶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张馨参加了2016年7月20日庭审,后三冶集团公司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更换为许**,2017年1月17庭审三冶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许**,华城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冶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城实业公司立即支付应付工程款78730604.34元、砼价格补差100万元、垫款施工增加造价17347785元、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10389850元(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自开工以来因设计变更尚未签证的工程量及华城实业公司因未付款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设备租赁费等项约1000万元,累计拖欠117468239.34元;2、判令因华城实业公司违约解除合同;3、判令三冶集团公司对承建的在建工程阅海银川华城国际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4、追加2016年4月26日到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5、判令华城实业公司承担诉讼费。2016年6月20日三冶集团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第1项为:判令华城实业公司立即支付应付工程款114573089.9元(即工程总造价117674982.8元、施工垫资补贴17347785元、垫付供电费6万元、砼差价补贴954115.6元,扣减华城实业公司已付工程款及甲供材料21463793.5元);变更第4项为:判令华城实业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拖欠工程款应付利息及停工损失合计16174603.9元(即:以工程款7459682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应付利息8951618.51元;以应付工程款11457308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6日至6月26日应付利息6874385.39元;暂计3个月停工损失348600元。其中机械租赁费289200元、钢管扣件费59400元),并按应付工程款11457...(本文书还有8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