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酒泉分行)与被告李**、曹*、常**、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曹*,以及被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借款489641.45元,偿付利息118198.17元,继续偿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3日,原、被告各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曹*提供贷款50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被告常**、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1月21日,尚*贷款本金489641.45元、贷款利息118198.17元。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