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李**、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6,57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残疾赔偿金338,956.80元、误工费17,520元、护理费8,760元、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00元、鉴定费6,5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合计561,093.96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60%赔付,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被告李**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0日2...(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