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2月25日12时许,丁*驾驶车牌号为湘d******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214线由北往南行驶至车江铜矿地段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横过该路段的王*香,造成王*香受伤。王*香受伤后入住衡阳市中心医院,同年3月6日办理了出院手续,住院9天。王*香出院当天死亡,经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王*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7年4月10日,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峰大队作出了雁公交认字(2017)第****号事故认定书,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丁*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向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核,复核结论为:撤销雁公交认字(2017)第****号事故认定书,并由雁峰区交通警察大队重新制作事故认定书。2017年4月25日,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峰大...(本文书还有2663字未显示)